公众照射:是指公众成员所受的各种辐射源的照射,包括获准的源和实践所产生的照射,以及在干预情况下受到的照射,但不包括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当地正常天然本底辐射的照射。
鉴于X射线诊断和介入放射学只存在外照射源可能引起公众照射,为防止不必要的公众人员受照,取得X射线诊断和介入放射学工作许可证的单位法人,对其从事的放射诊疗工作,需保证做到:
①制定和实话与公众照射控制有关的防护与安全原则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②制定、采取和坚持相应的措施,保证受其所负责的源照射的公众成员的防护是最优化的,并且受其所负责的源照射的关键人群组的正常照射受到限制,使组内成员个人的总受照剂量不超过基本标准所规定的公众成员的剂量限值。
③制定、采取和保持各种所需要的措施,确保源的安全,使对与公众有关的潜在照射的控制符合基本标准的要求。
④提供适当且足够的用于公众辐射防护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性能和范围应与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相适应。
⑤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防护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培训及定期再培训,确保他们始终保持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⑥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众照射监测大纲,并提供相应的监测设备,以便对公众照射进行评价。
⑦按照基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监督与监测的详细记录。
⑧按照基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制定与所涉及危险的性质和大小相适应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并作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
①年有效剂量,1mSv;
②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 mSv;
③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 mSv;
④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 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