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健康保护中,女工的劳动保护尤为重要。在“3.8”这个特殊的日子,一起来盘点那些属于女职工的权利。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说“不”的权利
按照《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的劳动,女职工有权拒绝。主要包括三类: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期”女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1.“三期”的期间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现在,也有部分省市地区提出“五期”保护,即在“三期”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期保护和更年期保护。实践当中,“三期”的经过,有如下的情形:
2.“三期”休息时间和休假
女职工“三期”休息时间,包含产前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
(1)产前休息时间,是指按照《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且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哺乳时间,是在女职工生育后,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为不如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如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
休息时间和休息不同,休息时间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女职工“三期”休假,包括产前假、产检假、保胎假、流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七个休假期。
(1)产前假,是产假以外的假期,不包含产假当中产前休息的15天。
(2)产检假,依据《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保胎假,相对比较特殊,一般针对有医疗机构证明确实需要保胎休息的女职工,而且保胎假期间,工资待遇参照病假处理。
(4)流产假,通常流产假分为两个标准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需要注意的是每个省市对流产假的规定都不一样,一般都高于《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因此,具体执行按照较高的标准执行。
(5)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产假同样存在地方标准,广东省的产假已经增加到178天。
(6)护理假,也称为陪产假,顾名思义是指女职工配偶在女职工生育期期间陪护的假期,休假主体为配偶。
(7)哺乳假,是指某些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哺乳时间的基础上制定的假期待遇,通常需要有医疗机构的证明,而且一般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
“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三期”劳动保护
“三期”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能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以及怀孕期间不适宜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不能安排加班和夜班。
2.“三期”岗位调整
如果女职工因怀孕不能从事原来的岗位工作,依据医疗结构的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调岗,并且给予调岗。大家注意这里的用词“应当”,也就是只要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必须准许。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主动给“三期”女职工调整岗位,但是必须经被调整职工的统一,防止用人单位变相逼迫孕期女职工辞职。
“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均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这并不代表“三期”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不能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也叫作期限届满,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到期。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做了一项特殊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期限届满时终止。简单说就是:女职工的合同期限于1月1日到期,如果此时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那么劳动合同顺延到女职工哺乳期满后才终止。同样,只有期满终止才存在顺延,其他情形的终止,依然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