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工伤保险关系也随之转移、接续,其享受职业病待遇的标准不受影响。但是,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如何保障职业病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保障待遇,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其法律主体资格或被注销。针对这些情形,《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如继续安排好对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使职业病病人获得应有的生活保障等。
(2)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如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前在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以及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关停,但没有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有的虽然用人单位还在,但根本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因而找不到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也无法享受相应的职业病待遇。这些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